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鲁1791民初904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鄄城**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现因本案调解解决,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鄄城**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鄄城**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利军
人民陪审员 付继坤
人民陪审员 王燕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