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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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郭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5日 561人看过 举报

2018-12-05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永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菏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郭*代为赔偿死者李**亲属的赔偿款1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永*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负担2500元、被上诉人菏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被上诉人菏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1371720********93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