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永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菏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郭*代为赔偿死者李**亲属的赔偿款1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永*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负担2500元、被上诉人菏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被上诉人菏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晓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