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5日 5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张*生等人2011年的第一次起诉是以张**为被告,与本案的被告主体并不相同;张*生等人2013年起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案涉两份合同有效并返还涉案院子及修复后的房屋和树木,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本案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进入实体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张**为张*仁的长子,为张*仁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且与本案的实体审理有着重大关系,为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应当参加本案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630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