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合计2170.00元,由被告张*进负担1500.00元,被告刘*负担500.00元,原告负担170.00元。
黄晓然律师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9日 3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合计2170.00元,由被告张*进负担1500.00元,被告刘*负担500.00元,原告负担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