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3元,申请费620元,合计7493元,由被告韩*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新胜
人民陪审员 李 利
人民陪审员 王汉芝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闫 鹏
附:权利人应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黄晓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