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鄄城县董口镇刘庄行政村**诉被上诉人菏泽市交通运输局**局、原审第三人鄄城县**实业有限公司**浮桥公司一案,不服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行初4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胜力
代理审判员 陈士安
代理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