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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舒凝
代理审判员 姚越峰
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