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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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8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0元,由被告李*、马*、袁*、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博

审 判 员  王效春

人民陪审员  邱志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立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