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与广州路路口昭宝创业园*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与被告楚*、楚*军刘*、王*、张*、薛*、薛*、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郜*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静
黄晓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