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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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与鄄*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671人看过 举报

2017-11-06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手指断伤是否与被告的接诊行为有关。2、被告为原告接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为原告接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医疗条件的限制,对原告手指进行包扎后,劝原告到上级医院治疗,并无不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在接诊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原告手指被挤压断伤,原告对此负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周登的证言,但周登与原告同场饮酒,与原告有一定利害关系,且无其它证据辅佐,被告对证人证言内容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当时因头脑不清醒,不知道手指是如何受伤,原告的手指何时,何地、因何受伤不明,不能认定系被告在接诊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原告称被告在接诊过程中存在过错,缺乏事实和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春亭

人民陪审员  史乃林

人民陪审员  樊庆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1371720********93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