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田*与被告马*、常*、史*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田*负担。
审 判 长 刘 标
审 判 员 魏 兵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秀
黄晓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