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董*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分两次共向原告杨*借款35万元,由被告董*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为证,证明原告杨*与被告董*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董*已偿还10万元借款,下欠2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故对原告杨*要求被告董*偿还下欠25万元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主张被告董*又名王*,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还清原告杨*借款本金25万元。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董*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晓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