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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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钦与史*、史*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1日 479人看过 举报

2017-11-01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纠纷双方对原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购买案涉房屋的58000元款项系史*江出资,后登记在史*亚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史*亚的个人财产。且孟*钦、史*亚不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未支付该房屋的对价,孟*钦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应采信。史*亚与史*签订案涉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史*,系其处分自身财产权利,孟*钦主张史*亚、史*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于法无据。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现有在案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孟*钦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被上诉人孟*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佰旺

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

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文静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1371720********93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