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4日 3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支公司在鲁H1J686号轿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新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器具费等9338元。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汇入郓城县人民法院的账户(账号:16×××0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户名:郓城县财政局,跨行行号:102475801006);
二、被告靳*赔偿原告王*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100650元。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345元,原告王新民承担845元,被告靳*承担250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