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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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民与*强、济宁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4日 3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支公司在鲁H1J686号轿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新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器具费等9338元。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汇入郓城县人民法院的账户(账号:16×××0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户名:郓城县财政局,跨行行号:102475801006);

二、被告靳*赔偿原告王*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100650元。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345元,原告王新民承担845元,被告靳*承担250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