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女,生于1968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三台XX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北XX名居内。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四川省绵阳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XX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三台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被上诉人同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马XX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马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马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上诉人马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