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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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林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斌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女,生于1963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XX,男,生于1950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四川XX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林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正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林XX提交意见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至定残前一日。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需要且实际持续误工至定残前一日的情形下,二审法院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限,并无不当,且该规定中的“可以”而不是“必须”至定残前一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于三台县灵兴XX登记在陈XX名下的房屋有出资行为和生活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误工费的问题,一审判决计算的王XX的误工期限明显过长,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王XX伤持续误工期限,二审法院根据王XX的伤残等级,依据王XX的出院医嘱记载休息时间4-6周,加上住院时间16天,王XX的误工期限应为58天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王XX在受伤时系农村户口,事发后近一年时,将户口转为非农户,一审法院在判决时直接按城镇标准支持其残疾赔偿金,却未作任何说明;二审法院对王XX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农村户口计算正确,王XX搭乘机动三轮货运车虽系林XX安排,但她也应明知此类车辆不能搭乘,对伤害结果也负有一定责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王XX自己负20%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王XX再审申请提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主张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明显不符,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XX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马斌律师,四川省三台县人,1976年生,兼具理工、法学本科学习背景,获得国家A级(最高级)职业资格,就职于四川擎剑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7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