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曦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13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0年前,G某与其继母共有的房屋被拆迁,G某作为户代表签署了拆迁协议。因两人对于拆迁房的分配有纠纷,街道办事处拒绝分配拆迁房,10年来,G某租房度日,继母随其女儿生活。
G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街道办事处履行安置义务。继母认为,拆迁协议为G某个人签署,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继母同时要求终止该协议,由其本人签订拆迁协议。
街道办事处认为,拆迁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为了保障继母的权益,需要G某解决与继母的矛盾,或者进行分家析产,否则不能进行安置。街道办事处同时认为协议的签订方是拆迁公司,拆迁房的结算方是房地产公司,委托人应该起诉拆迁公司及房地产公司。
本律师认为,拆迁协议系拆迁公司是受街道办事处委托与G某签署的,合法有效,应履行。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由街道办事处履行搬迁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继母均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