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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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10年没有能够安置,判决街道办事处履行安置义务

发布者:何曦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13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0年前,G某与其继母共有的房屋被拆迁,G某作为户代表签署了拆迁协议。因两人对于拆迁房的分配有纠纷,街道办事处拒绝分配拆迁房,10年来,G某租房度日,继母随其女儿生活。

G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街道办事处履行安置义务。继母认为,拆迁协议为G某个人签署,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继母同时要求终止该协议,由其本人签订拆迁协议。

街道办事处认为,拆迁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为了保障继母的权益,需要G某解决与继母的矛盾,或者进行分家析产,否则不能进行安置。街道办事处同时认为协议的签订方是拆迁公司,拆迁房的结算方是房地产公司,委托人应该起诉拆迁公司及房地产公司。

本律师认为,拆迁协议系拆迁公司是受街道办事处委托与G某签署的,合法有效,应履行。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由街道办事处履行搬迁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继母均提起上诉。


为南京银行、ChinaLife、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等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被选聘为人民法院调解员,执业十余年来以诚实、专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620********42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公司法、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