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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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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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铺出租人追讨租金

发布者:何曦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租赁合同约定,标准租金为80万元,优惠后租金50万元,如果承租人未及时缴纳50万元租金,将需按照标准租金缴纳房租。上述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观点一,该条款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得到遵守。条款约定条件属于将来的事实、不确认的事实、合法的事实,符合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承租人未及时缴纳50万元房租,那么应该应按约定以80万元的标准缴纳房租。

观点二,该条款属于违约责任条款。支付租金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义务不能成为条件。条件是一种事实,是否能够成就是不确定的,如果条件没有成就,影响的就是合同效力。合同义务是确定的,对于合同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支付50万元租金是确定的义务,后续关于未支付的惩罚性条款符合违约责任的特征。

南通市中级法院支持本律师观点,保障了商铺出租人的利益。

为南京银行、ChinaLife、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等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被选聘为人民法院调解员,执业十余年来以诚实、专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620********42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公司法、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