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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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有效

发布者:何曦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2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1021wy共同成立了某公司,20221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乙方给予甲方50万元(公司支付40万元,乙方支付10万元)作为甲方转让股份给乙方的第一笔款项”。庭审中y提出,该条款约定由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其不需要支付股权转让款。

用公司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侵犯公司利益。公司财产不等于股东的财产,如果公司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损害了公司和相关方利益,该约定应为无效。

本人认为:括号内“公司支付40万元”的约定是对于款项支付方式的说明,公司非付款主体,协议已经明确是由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该条款是有效的。该观点得到启东法院的支持,Y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维持原判。


为南京银行、ChinaLife、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等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被选聘为人民法院调解员,执业十余年来以诚实、专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620********42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公司法、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