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曦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2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0月21日w与y共同成立了某公司,2022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乙方给予甲方50万元(公司支付40万元,乙方支付10万元)作为甲方转让股份给乙方的第一笔款项”。庭审中y提出,该条款约定由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其不需要支付股权转让款。
用公司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侵犯公司利益。公司财产不等于股东的财产,如果公司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损害了公司和相关方利益,该约定应为无效。
本人认为:括号内“公司支付40万元”的约定是对于款项支付方式的说明,公司非付款主体,协议已经明确是由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该条款是有效的。该观点得到启东法院的支持,Y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