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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仝建勋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0日 14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经营废品收购站,经人介绍从被告1处收购铁罐,铁罐存放在被告1从被告2处租赁的场地上。在原告将铁罐装车运出该场地时,被告2以其与被告1存在经济纠纷为由,阻止原告将购买的铁罐带离该场所,并违法扣留原告的施工及运输车辆。

起诉开庭后原告得以将车开走我方庭审中损失天数要求计算到开庭当日。原告车辆损失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三辆租赁车辆损失总金额为1400元/天损失共计37800元

判决结果:

本案庭审时,被告2主张涉案车辆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是原告租赁,由此产生的租赁费损失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被告2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是认为我方未及时起诉,对损失的扩大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对我方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本案经过诉讼,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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