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仝建勋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0日 10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汤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行车过程中与三原告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父亲经医治无效死亡。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出具事故证明,原告父亲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此案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大队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有事故证明,事故责任不明确,可视为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无责任,因此不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汤某与原告父亲应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198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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