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仝建勋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0日 10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一驾驶段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行车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构成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限180天、护理期限90天、营养期限90天,后续治疗费1.2万元。
判决结果:
此案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不认可非医保用药。因本案部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我方原先已经为原告代理过并取得胜诉判决,本次诉讼主要是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医疗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5197.57元,委托人对该判决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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