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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发布者:郝敬荣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2028人看过举报

行政复议法

1999年出台《行政复议法》;

2007年出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l 一、受案范围;

l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与复议机关;

l 三、申请与受理;

l 四、行政复议

一、受案范围

l 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六条(肯定式例举)

l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l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l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l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l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l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一、受案范围

l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l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l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l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怃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l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

l [注]合法权益含知情权、受教育权,不局限于人身权、财产权。

l [注]行政合同即可复议又可诉讼。

受案范围

l 否定式例举:

l 1、人事处理、机关内部事务处理--申诉、复核;

l 2、行政调解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附带审查

l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

l ——可审(肯定式例举):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l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l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l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l --不可审(否定式例举)

l 1)行政法规;(2)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国务院决定

l --注:因是对抽象行政的审查,当然排除了法律、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

l 参加人包括:

l (一)申请人:

l (二)复议代表人;

l (三)复议代理人;

l (四)第三人

(一)申请人

--定义:申请人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行政相对人;2、行政相关人。

--行政相关人:虽然行政行为不是针对你做的,但是行政行为客观上与你建立了、变更了、消灭了你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三种行政相关人:

   1、受害人型的行政相关人;

   2、公共竞争权型的行政相关人;

   3、相邻权型的行政相关人;

   4、企业合伙、个人合伙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加)。

申请人

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其它合伙组织: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复议;由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参加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机关行为侵权,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复议。

申请人

l [注]申请人死亡,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亲属”继受行政复议的权利;

l --[注]企业合并分立,行政复议的权利转移给原企业权利继受者

幻灯片11

(二)复议代表人

l 复议代表人:1--5人;

l 民诉代表人:2-5人。

(三)复议代理人

l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能委托!

l 被申请人不可以委托代理人。

l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是

l 需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l 委托方式:要求企业或组织必须书面委托;原则要求个人书面委托,书写有困难的个人可以口头委托,复议机构代为填写。

(四)第三人

l “姗姗来迟的利害关系人”

l 第三人一定是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是

l 加入方式:

l 1、第三人主动加入;

l 2、复议机关是“可以”通知加入。此区别于行政诉讼(法院是“应当”通知加入)

l 3、如果通知了却不来,不影响案件审理。

被申请人

l 三大类八小类

l 三大类、八小类---

l 一、职权性的行政主体(先天性)--中央地方行政机关:

l 1、政府;

l 2、政府部门;

l 3、县级以上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l 二、授权性的行政主体(后天性)

l 1、被授权机关;

l 2、被授权内设机构(交警大队、消防大队);

l 3、派出机构(有权三所)----。

l 三、非行政主体

l 1、组建机构(组建这个机构的叫组建机关,行为主体是组建机构,行政主体是组建机关);2、被委托机关或组织。

被申请人

l 类型:

l 一、行政机关;

l 二、被授权机关;

l 三、被委托机关;

l 四、原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撤销,撤销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l 五、原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其它机关合并,合并的(继受权利)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l 六、行政机关与被授权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它们均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l 七、批准机关作出批准、以下级机关名义作出的,则“诉讼看看名义、复议看职权”--以批准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l 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l 1、没有越权、幅度越权--以“机构”为被申请人;

l 2、种类越权--以设立机关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l 行政机关与授权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与授权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l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l --找错了被申请人,复议机关通知更正,接到复议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

被申请人--被委托组织

l 行为主体--被委托组织/

l 行政主体--委托组织/自已名义/承担责任

复议机关

l 1、国家垂直单位:税务、海关、金融、外汇、国安+各级政府--5+1个--1个复议机关;

l 省以下垂直单位(土地、地税)--2个复议机关(平级政府、上级部门)。“管后不管前”。

l 但是,如果当地的省政府有权作出例外规定除外。

复议机关

l 2、省级以下各级政府--1个复议机关;省政府当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自已;

l 3、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当被申请人--“自我管辖”,自已当复议机关。如果对此复议决定不服,可以选择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再次复议,国务院再次复议是“最终裁决”。

复议机关

l 4、其它情形的复议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机关。

l 派出机构(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工商所处罚的对象只能是个体户,不能吊销营业执照;工商所可以对企业进行调查,对企业处罚只能是工商局;国税所地税所:2000元以下罚款)--分幅度越权、种类越权

l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设区市)、街道办事处(乡镇)、区公所--复议机关1个

复议机关

l 5、几个行政主体联合执法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共同上一级;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其中一个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的,则复议机关是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

复议机关

l 一、将国务院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不予受理

l 二、乡派出所当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

l 1、区政府(非乡政府,乡政府不能当复议机关);

l 2、区公安局。

l 三、乡国税局当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只有一个:县国税局。

复议机关

l 下级经过上级批准: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即以上级机关为复议机关。

l 针对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只看幅度越权、种类越权问题,不讨论“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问题。

l 行政机关已由宪法、组织法一揽子授权给他了,变成了先天性的行政主体。不讨论行政机关幅度越权、种类越权问题,哪怕是公安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也是告公安局。

复议机关

l [例]

l 1、多个行政主体联合执法,做出赌罚款10万元,复议机关是共同上一级(原因:罚款不是哪一个机关特有的职权);

l 2、多个行政主体职合执法,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局的专属性职权)的处罚决定,复议机关是工商局

复议机关

l 在不知找谁时,直接将复议申请材料交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政府——县政府能管则管,不能管就在7天内转,并告知当事人。

l --只限于下列案件:

l 1、对“两派”作出的行为不服的;

l 2、对授权单位作出的行为不服的;

l 3、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行为不服的;

l 4、对被撤销的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行为不服,向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馥 议。

复议机关

l 特例:

l 国务院几个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均为这几个部门。申请时任选一,而决定由几个部门共同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

l 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l “同时收到”:几个复议机关在10日内协商解决;

l “协商不成”:找共同上一级指定。

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l 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l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诉讼,但已诉讼的不能再提起复议--司法断后,司法具有终局性。

l 复议前置的,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l 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的关系。

三、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1、申请期限: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申请时间不能太长,60日内申请。“但法律规定大于60日的除外”

[例](对错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在15天内申请。

2、期限起算:

作为--文书送达就起算:当场处罚当场送达当日起算;当场宣告并交付,从签收之日起算;邮寄送达,在回执上签收之日起算;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日起算;事后被充告知之日起算。

如果作为但未送达,则具体行政行为未生效--无需提起行政复议--无需计算期限。

申请

l 2、期限起算

l 不作为--

l 1)如有作为期限--X+60天;

l 2)如果没有作为期限--推定作为期限为60天,则60+60;

l 3)紧急情况:老头向警察报警,说其儿子被打,但不出警,可以立即提起行政复议。

l [注]该申请期限为法定期限,60日,不可延长。

l [注]如果在60日期间发生了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影响了申请,则等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60日是。

申请期限的起算

l 一、当场作出行为的,自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l 二、载明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l 三、载明行为的法律文书出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l 四、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l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l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申请期限

l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l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l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 60日起计算。

l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抽。

申请

l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l 未送达的,视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

l 申请方式:企业或组织一律书面;个人原则书面,但个人书写有困难则可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代为填写,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l 书面可以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方,可以接收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的复议申请。

受理

l 1、审查:

l 1)人;

l 2)利害关系;

l 3)是否在60日内申请;

l 4)是否是受案范围;

l 5)是是否是第一次申请,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l 6)是否已经诉讼。

l 二、材料补正: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不补正则视为“放弃”复议权利。申请材料补正:

l 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l [区别]行政许可是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补正,不通知补正,则视为在接收材料时受理。

受理

l 审查决定

l 1、不受理(不作为)的救济途径:

l 1)找上级责令受理

l 2)必要时上级直接受理。

l 3)起诉选择告:或告被申请人,或告复议机关不作为。

l     行政复议不收钱,只有唯一一处收钱--鉴定收钱。

l 鉴定、检测、检验、评审、保管等都不收钱。

受理

l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l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l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l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l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l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l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范围;

l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l 诉讼与复议衔接(四种)

l 一、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先受理”优先;如果“同时受理”则由申请人“二选 一”或“任选一”。

l 二、复议前置。行政机关对事实审较专业。

l (一)自然资源。

l 条件:

l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确权性”的;

l 2、侵犯了公民已经依法取得的权利;

l 3、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l 注:老百姓之间有争议,一定是2个老百姓,其中一个老百姓对确权不服;主观认为“已取得”即可;不一定要有确权证书。

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l [例]宣城市宣州区政府作出土地确权行为,张三认为侵犯了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申请复议。请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分别是谁?是否复议前置?

l 答:被申请人是宣州区政府;复议机关是安徽省政府;复议前置。

l [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件》25条对《行政复议法》30条进行了修改。

行政复议

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件》25条:“申请人依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突破了行政复议的原则。只要“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只能找省级政府搞行政复议,不管被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

l 法条竞合的处理--

l 《行政复议法》30条第一款,重点:是否已依法取得;

l 《行政复议法》30条第二款,重点是“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l 关键:如果即满足第一款“已依法取得”,又满足第二款“根据……”,就直接适用30条第二款,复议终局

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l (二)税收征收

l “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交”。

l (三)出入境管理

l 1、复议终局--对出入境外国人的人身强制(如拘留等)--只能提起行政复议;

l 2、行政终局--签 证问题,居留权停留权问题--行政终局(不可复议不可诉讼)

行政复议

l 1、无需组成合议庭;

l 2、行政复议2人以上,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l 3、原则上书面审,必要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2人以上可以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意见

l 4、何种情况 下举行听证:重大复杂案件

l  5、听证启动方式:

l 1)依申请;

l 2)依职权

行政复议

l 1、复议机构自受理日7日内向被申请人递送复议申请书副本;

l 2、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l    3、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不能自行向其它组织和个人搜集证据。“先取证,后行为”、“卷宗主义”

l 4、举证责任倒置。

l 举证责任是对不利后果的承担责任。

l 5、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三秘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l 6、申请人承担一点点举证责任:如在行政主体不作为情况下,证明已向行政主体提交过申请。

行政复议

l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的,视为该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

l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l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行政复议

l 行政复议解决二个问题:

l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举证责任倒置;

l 二、附带解决行政行为赔偿问题--谁主张谁举证。

中止与终止

l 一、中止:出现需要等待的人与事时,行政复议需要暂停下来;

l 二、中止事由:

l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l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l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l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l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l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l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l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中止与终止

l 三、终止:出现,导致行政复议无法继续。

l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l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l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l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40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l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中”“终”转化

l “中”“终”转化的条件:

l --无危害、满60日。

l [例]人死,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满60天即转化为终止。

l [例]丧失行为能,满 60天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即转化为终止。

l [举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沿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超过60天即转化为终止。

撤回

l --行政复议的撤回条件:

l 1、自愿;

l 2、不危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l --谁有权撤回?

l 只有申请人才有权撤回,第三人、被申请人无权撤回。

l --撤回时间:受理后决定前。

l --“一事不再理”,不能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l 特例:如果证明违背真实意愿,就可以再次申请。

被申请人改变行为

l 在被申请人改变行政行为情况下:

l 1、撤回;

l 2、不撤回;

l 3、申请人不撤回,可以就原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可以就改变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2个一起审。

和解与调解

l 态度改变--以前不允和解、调解。现在允许。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l 一、和解:

l 案外,复议机关不参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即行政处罚);双方签名盖章即可;复议机关审查和解协议,如果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则应当准许。

l 调解:案中,复议机关参与其中;适用于(1)自由裁量作出的行为及(2)赔偿补偿案件;盖三个章。

l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主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附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l 一、附带审查;

l 二、范围: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l 三、申请期限:1、一并;2、受理后决定前;

l 四、审查时间:

l 1、针对申请人提出附带审查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为的审查。

l 2、申请人没有提出附带审查的:复议机关认为作出的行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为的审查。

案例

l [例]区公安局依据市公安局通知对张三罚款2000元,张三对罚款和市公安局一并提起行政复议和附带审查。

l 复议机关:

l 1、市公安局:有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30天内审查完毕;

l 2、区政府:没权审查,7天内转有权管理的市公安局,市局在60日内审查完毕。

l [注]先审通知后审罚款。

l [注]如果申请人没有提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复议机关依职权也可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审查期限

l 审查期限:60日。

l 比较提起复议时间与审查期限:

l 1)提起复议时间60日,法律规定比60日少的有效(区别:申请的60日不能延长);

l 2)审查期限60日,法律规定审理期限比60日小的有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决定与执行

合法又合理;

合法不合理--

1)一般不合理:复议机关有权改变;法院无权改变,驳回诉讼请求。

2)严重不合理(实质性违法):复议机关有权变更、撤销,法院有权变更、撤销判决。

违法--

1)一般违法:撤销;

2)明显、重大违法:无效(直接确认无效)

即合法又合理才胜诉;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均败诉

l 一、被申请人胜(分作为、不作为):

l (一)作为--合法又合理--维持。

l (二)不作为--合法又合理--驳回复议申请

l 二、申请人胜诉

l (一)不合法:

l 1、作为:原则上一般违法是撤销(六个必须都合法,只要一个不合法就要撤销),撤销的效果是回到原状,什么事都未发生过;但在回不去的情况下(2种情形)则确认违法(1)拆房行为违法;(2)违章建筑已建好,遮挡阳光,但如拆房会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影响。

l [总结]--一般决定:撤销;替代决定:“确认违法”;附属决定:“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赔偿”

l 合法不合理(只能是作为):“变更” 复议决定,只能变轻!!“禁止不利变更”、“上诉不加刑”

l

l 2、不作为:作出“履行”决定;在“履行”不能时,确认违法(替代决定)+责令赔偿。

l [例]北京超级玛丽音乐组合案件,淋浴中毒,一死一植物人,报警,第两天才出警

决定

l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并提出赔偿

l 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赔偿规定的应当给予赔偿。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依法赔偿。

l 人身权赔偿:要求一并申请;不申请不赔偿。

l 财产权赔偿:可以申请;在未申请情况下,只要撤销原行为,复议机关也会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l [例外]

l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l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l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l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执行

l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l 一、被申请人不履行---“责令其期 限”,无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l 二、申请人不履行---“谁行为谁执行”,复议维持原机关执行;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执行。

指导、监督、备案

l 复议建议书--机构作的;供参考;

l 复议意见书--机关作的;针对被申请人或其它下级机关作的(其它行政行为违法、善后工作),目的是纠正错误、作好善后工作;有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违法情况及善后工作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l 备案:凡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向上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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