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详细讲解
2017年8月
行政强制法
一、总则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四、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章:总则
一、概念: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除外:
1、行政机关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三、行政强制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适当性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不得谋私利原则;
5、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国家赔偿权原则(无听证程序,制定时有听证制度)。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约束人身自由至酒醒、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拘留、收容教育(6月-2、3年)。
2、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针对不动产、动产;
3、扣押财物--针对动产;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1、法律;
2、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外--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只能是查封、扣押: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4、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措施:强制性、临时性、紧急性、非惩罚性。影响使用权。第一次行为。目的是为了调查违法事实。
---执行:依附性(欠义务)、终局性、惩罚性。影响所有权。第二次行为。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先找处罚,措施在前,执行在后”
[举例]
一、如果事前已作出了查封扣押处理,事中作了罚款30万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履行,为了达到履行的目的,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拍卖、变卖。则分析---
二、如果本身有采矿权,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采矿”--有制裁性,则为行政处罚;
三、如果本身没有采矿权,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采矿”--无制裁性,则为行政措施;
分析:
1、审计局封存(相当于查封扣押)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赁证--行政强制措施();
2、扣留酒后驾车的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
3、暂扣驾驶证--行政处罚。
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1、目的性不同:行政处罚目的是制裁、惩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预防危害发生、防止危险发生、为了方便调查等;
2、阶段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之前行为;行政处罚是建立在措施之后的处理;
3、形式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在人身强制一块,拘留以外的其它形式如盘问、约束人身自由至酒醒、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拘留、收容教育均为强制措施;而行政处罚一块仅有拘留、驱逐出境几个;其它种类只限于警告、罚款、双没收、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等。
举例
1、警察发现车子行驶有问题,叫停车子检查,发现副驾驶位上有白粉--扣人、扣车、扣驾照--化验--是面粉--放人放车放驾照。则之前的扣人扣车扣驾照的性质是什么?
2、同上--是毒品--处以暂扣6个月驾照、罚款5000元--拍卖车子抵缴罚款。试分析。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设定权注意事项: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加处罚款和滞纳金--加处罚款”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滞纳金则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情形--税务机关税收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它强制执行方式。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法律才有设定权!!
1、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4+1
2、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法法》第9条:“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只能由法律设定。
[注]对行政强制措施及执行要定期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对行政强制进行修改废止。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实施主体: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3、不得委托。
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集中实施: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配套)
区别: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决定,或者授权省政府决定;
《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
幻灯片20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8条))--重要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有资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注]行政强制无听证。查封、扣押、冻结的紧急性、强制性与听证是相互矛盾的。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五、财物--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人身--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对人身自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注]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18条以外,还要: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六、违法行业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就地封存)、扣押(异地保管)
一、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即不得授权、委托(22条)
二、查封、扣押“三不得”:无关不得、必需不得、重复不得。(23条)
三、查封、扣押应当履行本法18条规定的程序,制作“三书”(现场笔录)并当场交付“两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4条第一款)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24条第二款)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
4、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当场听取陈述申辩);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注]查封扣押是可诉的,影响使用权]
[注]当事人不在,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四、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复杂+批准(负责人)--延最多不超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作出《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期限的另算(扣除):三检(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时间另算。且“三检”时间、技术鉴定时间要书面告知当事人。
六、上述费用(“三检”、技术鉴定)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七、妥善保管义务(26条)
1、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2、在委托第三人保管情况下,第三人不得(使用)损毁+擅自转移+处置;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追偿。
[注]查封、扣押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八、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25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27条):
1、对违法事实清楚,将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九、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情形(28条):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解除的效果(28条):
1、立即退还财物;
2、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冻结
一、主体: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授权、委托。以外的机关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二、必须申请金融机关实施冻结。银行听从公安、税务、海关、国安等行政机关和法院的通知,予以冻结。其它行政机关通过法院、再由法院申请银行冻结。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三、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不得重复冻结。
四、冻结程序:
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制作现场笔录;
5、向银行交付《冻结通知书》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五、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向当事人泄露信息。(30条)
六、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内容:1、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
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4、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31条)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七、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复杂+批准--延长最多不超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通知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八、解冻通知书的情形(33条)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它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注]
1、行政机关作出解冻决定的,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冻决定,金融机构有权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解冻。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三、《冻结通知书》--给银行(之前);
《冻结决定书》--给当事人(之后)。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强制执行的提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即可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注]催告书内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三、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四、《强制执行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不一定确切),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五、送达:
1、直接送达当事人;
2、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六、中止执行的情形:
(39条)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40条):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八、执行回转
[注]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九、“中”、“终”转化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39条)
1、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2、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
3、中止执行三年未恢复执行的。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十、执行和解(42条)
原则--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方式:
1、约定分阶段履行;
2、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注]和解协议应当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十一、文明执法:
1、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十二、违章强拆
1、对违章强拆(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限期当事人自已拆除;
[注]:行政强制执行之前的催告的性质:实质属于要求“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是可诉的。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的(“三不主义’”),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45条)
一、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有权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的数额不得超过本金。
二、执行罚超过30日的,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三、执行主体: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四、附条件的强制执行权:
如果行政机关在调查时先行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在无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有权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注]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五、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4+1)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决定(通知)后,应当立即划拨。
六、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节 代履行
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履行。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二、代履行的程序:
1、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上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代履行人。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三、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情况紧急时(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三不主义”--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6月)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提供6种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
3、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催告情况(三不主义);
5、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四、法院在5日内受理。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机关有异议,则可参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五、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章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机关的意见: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第五章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八、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交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有权在划拨、拍卖后将执行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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