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
目录
一、行政许可法总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法总则
一、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本质目的: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允许符合条件者从事某些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
三、许可的过程:申请--审查--准予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是世界上第一部规范行政许可的、集中的法典式法律,开创了国际上行政许可法的先河。
四、行政许可特征:
1、外部管理行为;
[解释1]《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它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解释2]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 的审批(如对公务员职务任免、人事处理、增加工资等审批),或者按照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请示)都不是《行政 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总则
行政许可特征(续):
2、依申请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3、授益性行为;
4、行政机关说了算的行为;
5、过程性、连续性行为。事后监督,定期评价。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五、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普通许可
对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并不禁止,只是规定应当符合一定条件。
[功能]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特征]
1、无数量限制;
2、不收费;
3、无自由裁量权。
[例]游行示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酒类零售许可、化学品或爆炸品等 各种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方面的许可。
设定种类
(二)特许:
--特权一样的许可,背后涉及到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特许分为三类] :
(1)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采矿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共资源的配置――无线电频率;航空器航线;
(3)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设定种类
[特许的特征:]
(1)被许可人要支付一定费用;
(2)一般有数量限制;
(3)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4)需提供普遍的服务,不得擅自歇业;
(5)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唯独特许);
(6)如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向被许可人只给予实际投入的补偿(非损失的补偿);
(7)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依赖利益补偿为实际投入(非实际损失)
设定种类
[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无线电频率;海滩使用权;出租车经营权;排污许可;城市的自然水、电、公交等这样一些特许经营。
[案例]甲公司在北京市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拍到了一块地,事后,北京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撤回许可。该公司实际投入资金5个亿,而撤回时遭受的实际损失是7个亿。问:北京市政府应当补偿多少钱?
答案――如果是一般的许可,依赖利益损失补偿实际损失;特许则只补偿实际投入。
设定种类
(三)认可:
与人的身份、能力有关的许可,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特殊的信誉、特别的条件、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功能] :提供证明力;确认从业的资格、水平、技能、信誉。
[特征] :
1、一般无数量限制;
2、一般通过考试、考核方式;
3、行政机关一般无自由裁量权;
4、不得转让
[例] 如执业医师证、执业律师证、老师证、建筑企业(师)资质。
。
设定种类
(四)核准:
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
[功能]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需要检测检验检疫。
[特征]
1、有数量限制的,“先到先得、最优者得” ,按照受理申请人先后顺序,只要符合条件,不看谁最好,看谁先申请;
2、接到申请后5天内2人以上现场去核准
[例]消防、电梯、生猪屠宰、娱乐设施、飞机、汽车、建筑等。
设定种类
(五)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特征]无数量限制
[例]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登记、社团登记
格式文本全免费,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凡是老百姓能够自主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许可;
第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许可;
第三: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能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许可;(行业)
第四:政府事后监管能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许可。
我国目前太多了,李克强总理推行简政放权,废除、下放了1000多项行政许可;连续几年取消了行业从业资格考试
许可设定--从无到有
一、经常性许可:长期存在的、一直有效的//什么样的法律才有资格设定: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
二、非经常性许可(重):
1、国务院在必要时用决定方式设定,--可以设定临时性或非临时性许可;没有一年的限制;目的达到后,或废或转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临时性许可
2、省级政府(不是部门规章、市规章)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是期限只有一年限制。
条件:
(1 )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
(3)设定的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4)只有一年时间。一年后如果还要继续使用,则或转,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的禁止性事项
地方立法三不得
“国家统一不得、登记前置不得、地方保护不得”---由法律、行政法规定才可以设定)
[宗旨]防止地方立法各自为政、设置门槛、分裂全国市场
“国家统一不得”---“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凡是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设定。
[例]《律师法》是全人大常的法律,由其谁能来当律师。只有全国统一标准,才能打通全国市场。
地方立法三不得
登记前置不得---“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企业、其它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设置。
[例]北京保护本地企业,如果在企业设立登记上提高门槛,后果:辽宁企业就不能到北京设立登记。营业执照之外的其它的许可叫前置性许可:卖书除了有营业执照,还要有新闻单位颁布的卖书许可;烟草专卖许可证;
地方立法三不得
地方保护不得---“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举例] “网络约定”。平台、人、车都要许可。北京、上海规定在北京、
网络约车服务的必须是北京人口――违反《行政许可法》15条第二款规定(即“地方立法三不得”)――法律是底限的要求!“法已规定不可违”!
不予行政许可事项
通过“自主、市场、行业、事后”可以 解决的,就应当不予行政许可,或者及时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13条“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例]自行车原先必须许可行驶,目前已停止实施。
附条件停止实施
《行政许可法》21条“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许可规定权--从粗到细
法律没有规定权,部门规章、市规章才有规定权。
《行政许可法》16条:“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例]什么样的车子可以网络约车:7坐以下的车子可以。
实务中违反了:新增条件―――20万的车;2.0排放的车;2年以内的新车。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被授权组织――(与《处罚法》完全一致)
(1)授权依据:法律、法规;
(2)授权对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事业、企业、社会团体);
(3)自已名义;
(4)自已责任;
行政许可的实施
3、被委托组织――(与《处罚法》不完全一致,2个不同)
(1)法律、法规、规章;同时还需真正委托才行;
(2)受委托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处罚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排除企业、社会团体);
(3)公告(处罚的委托不要公告,公民不会主动找你);
(4)不得转委托;
(5)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为;
(6)委托机关承担责任(行为主体不承担责任,行政主体承担责任)――6个考
实施主体的制度创新
二、
(一)许可权实质性集中:
--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证的“三证合一”
――考点: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
(二)许可权形式集中:
(1)内部协调--涉及同一机关多个内设机构,该行政机关“应当” “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个窗口对外。
(2)并联审批
A--涉及一个政府多个职能部门,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就分散办。
B------联合办理:又叫“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大厅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
三、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发证)-监督
申 请
1、人身性事项的如驾照不可委托办理;非人身性的可以委托办理,如工商登记可以委托
2、必须书面,因为涉及到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均要书面申请。区别于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政府公开――均为依申请,但是均:企业必须书面;公民原则书面,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关代为书面
3、申请人的诚信义务,材料真实;
申请
4、依据要公示,公示的义务;
5、有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必须免费。说明义务,填写过程中不会的必须说明。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电子政务。
6、有数量限制的按受理的时间先后顺序来许可。
7、无论是否受理,都 出具书凭证(方便救济)
申请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申请
30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受理
何种情形下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
2、申请事项需要许可,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诉应当找谁
审查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存在缺陷,当场可以更正的话,应当允许当场更正(文字、计算)//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必须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的内容;逾期未告知,视为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书面凭证:行政主体无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专门印章的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形式审查1人可;实质审查2人以上。
审查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审查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如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审查
审查方式: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益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
---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其它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决定
予以许可、不予许可,都要书面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
准予许可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公章,且应当公开,公众有查阅权。不准予许可的不应当公开。
期限
除当场作出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需一个政府的内多个部门分别实施、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注意事项:附带的听证、招标、拍卖、三检、鉴定、评审、征求意见、补正材料、补充材料等不能算在内,另算。
日期的区别
一、行政许可法:均是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日期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三、行政强制法:小于、等于10日的是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大于10日的是自然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均是工作日;
五、行政复议法:5、7日是工作日,其它是自然日。
听证
审查中的听证:
一、依职权提出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依申请:
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之日起5日内(处罚是3日)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行政处罚无规定)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与行政处罚一致)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发证
发证: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效力
许可的地域效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或者是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则在全国生效;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设立的,则在本地生效//
变更
《许》8条:规定需要变更行政许可的情形。
注: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数量限制的许可按先后顺序授予
《行政许可法》57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许可延续
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默示的准予]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监督检查与公示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许可后检查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撤销、撤回、注销
“撤不撤、谁来撤、赔不赔、后遗症”
--“撤不撤”:许可如果违法,分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A--行政机关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合法:正常情况下“可以撤”。如果撤销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不撤,如果不损公、损人则可以撤
撤销
B--行政相对人违法(欺诈、贿赂)--应当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撤。
总结:无论是应当撤还是可以撤,如果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撤。
--“谁来撤”:
A、许可机关自已可以撤销(纠正);
B、许可机关的上级(非上一级,所有的上级)机关可以撤;
C、被越权的,法定的许可机关可以撤。
撤销
[举例]某区矿产局让授予甲厂采砂许可证,当地的区水利局对甲进行管理中,可求甲厂交管理费,甲厂不交钱。该水利局越权给乙厂授予采砂许可证,允许乙厂到甲厂采砂的区域进行采砂。对此水利局违法分布的采砂许可证,谁可以撤销?
答案:区水利局、区政府(省及国务院)、市水利局(省及水利部)、区矿产局都有权撤销。
撤销
--“赔不赔”:--取决于谁违法
A、只要当事人违法(无论许可机关是否违法),因获得的利益是违法利益,因此应当撤销许可--恢复原状,不赔;
B、许可机关违法、当事人并不违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销许可,因此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赔。
总结:赔偿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许可机关违法、当事人不违法;
(2)因许可机关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撤销
--“后遗症”(列入名单):
A、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但未获得许可(未遂),申请内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重大许可事项(烟花爆竹、管制刀具、人用药品):1、警告;2、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B、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已获得许可(既遂),申请内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重大许可事项(烟花爆竹、管制刀具、人用药品):1、应当撤销,不赔;2、警告;3、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撤销
[举例]办一个普通的办公用品厂,用欺骗的方式获得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办厂二年后在定期评价中发现在发证时用假证欺骗手段获得许可。问:是否应当撤销当年的许可?赔不赔?撤销后几年内不得再申请上述许可?
答案:应当撤;不赔;因不符合“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重大许可事项”之条件,不存在几年内不得再申请问题。撤销后该处罚就处罚,处罚完补上证,可以立马再次申请许可。
撤回
二、撤回:许可行为本来是合法,因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废止)。
--效果:撤回前是合法的,撤回后许可就不存在了;撤回前获得的利益是受保护的,不会追回来,为此利益履行的义务也不能要求国家补偿;但是,因撤回导致行政相对人依赖利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补偿:特许补偿的中实际投入;其它许可补偿的是实际损失。
吊销
属于行政处罚;取得许可时是合法的,事后违法生产经营被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注销
三、注销:是将实际已不存在的许可,如已撤销、撤回、吊销的许可化为乌有,将底要抹去。是程序上的事情。
--注销主体:许可机关;
--注销原因: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赋予特定资格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其它组织终止的;
4、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5、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区别
比较撤销、撤回、吊销的区别---
1、撤销、撤回、注销是行政许可法上的行为,而吊销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2、撤销、撤回、吊销是实体行为,影响的是实体权利,而吊销是程序性行为;
3、发生的情形不一样:撤销针对的是在许可之时具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撤回针对的是合法行为,只不过没法存在,存在的基础或依据没有了;吊销是许可时是合法的,事后因行政相对人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注销是5种情形之一导致许可无法进行下去。
区别
撤销、吊销的区别
--撤销:监督获得许可之时行政机关、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
--吊销:许可后,实施许可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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