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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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案

发布者:张兆武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1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肥城市泰西大街由南向北行至朝阳路路口时,与郑某由东向西所骑电动自行车碰撞肇事,致郑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郑某符合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保险限额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律师点评:交通肇事罪案件取得缓刑的关键是取得被害人或家属的谅解,即在保险赔偿之外需要当事人自行赔偿被害人一方,如无法达成和解一般不会适用缓刑。在谈判中,律师需要掌握谈判技巧尽量掌握对方民事赔偿中的证据缺陷,同时当事人也要尽量表示出充分的悔罪态度并进行诚恳的道歉,已获得被害人一方的原谅。

张兆武,中共党员,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与刑事风险防控,尤其擅长处理民刑交叉领域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