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兆武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1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2019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以需要向父亲展示购买的手机为由,向吕某借用苹果XSMAX手机一部。15时许以6800元的价格抵押给杨某某后,趁杨某某不备,将手机窃走。8月6日,孙某某将该手机以6300元的价格卖给泰安某某营业厅。经鉴定,手机价值4500元。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从孟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同年8月9日,从孙某某母亲朱某某处扣押退赔款13100元。2019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将6800元退赔款发还给杨某某,将6300元退赔款发还给孟某某,将苹果手机发还给吕某。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律师点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