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兆武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4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2014年4月、7月,被告人胡某某以其女朋友苏某1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20、48×××29的两张信用卡,用于个人使用及套现借贷给他人。至2015年1月份,尾号为9520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65613元、尾号为0729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32463.1元,共计透支本金298076.1元。逾期后均经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胡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二、律师点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