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兆武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2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被告人傅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在肥城市某某镇某单位任职期间,利用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具有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分别为三个公司谋取业务承揽之利益,收受公司业务人员所送现金,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傅某某受贿59200元,个人占有23000元;被告人杜某某受贿57600元,个人占有22400元;被告人孙某某受贿45000元,个人占有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杜某某将公司所送现金9000元退给公司业务员侯某,后侦查机关从侯某处暂扣受贿款9000元,从傅某某处扣押18500元,从孙某某处扣押15000元,从杜某某处扣押17900元。
二、律师点评:三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是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虽不构成自首,但依法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傅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到案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