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兆武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3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2019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鲁P×××××、鲁P×××××号重型牵引车在泮河大街行驶时,巡逻交警发现该车辆涉嫌严重超载,接到该情况通报后,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民警张某某、林某某、辅警林某某三人前往现场进行查处。被告人尹某某驾车行驶至泰安市岱岳区青春创业园路段时,执勤交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尹某某拒不停车,仍继续由东向西行驶,执勤交警遂驾驶警车跟随该车,经多次长鸣警报器并通过车载喊话器向被告人喊话,但被告人仍拒不停车,在被告人驾驶车辆经道朗镇进入肥城市区域内后,执勤交警向泰安市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警情请求肥城市交警大队进行支援,被告人尹某某驾车行驶至肥城市S330与S104转盘路口右转进入S104省道继续向济南长清方向行驶,肥城交警增援人员赶到后一并跟随该车,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多次采取占道、别车、曲线行驶、闯红灯的方式阻止警车对其进行检查。被告人尹某某驾车行驶至S104省道39.4KM处时,因汽车刹车失灵,车辆向道路左侧逆向行驶后冲出道路,驶入路边田地内发生侧翻,造成树木、通信线杆受损、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弃车逃逸,后于2019年2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律师点评:尹某某的行为未对执勤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暴力、威胁,其主观恶性小,并且本案中执勤交警执法存在瑕疵,执勤交警在执法中先是辅警着便衣驾驶私家车拦截上诉人,后是执勤民警违反执勤操作规范一路追缉上诉人;最后,尹某某的行为没有对执勤交警造成身体直接伤害,对树木和通信线杆造成的损坏也已进行了赔偿,对其驾驶车辆造成的损失,现车主赵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尹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