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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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诈骗案

发布者:张兆武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8日 4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8月底,被告人郭某某冒用“吴晓彤”的女性身份,使用使用昵称“蒙蒙尹”(微信号:×××)的微信号添加了被害人王某3(男,31岁,曲阜人)为其好友,通过微信聊天,谎称其在泰安经营一家“朝花夕拾”咖啡店、通过炒股赚了很多钱,可以帮助王某3炒股赚钱,后以购买新股票、原始股等名义要求王某3向“弟弟郭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名:郭某某,账号:62×××19)内汇款,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27日,被害人王某3分四次共向郭某某汇款55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后被告人郭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返还钱款,拒绝接听被害人王某3的电话,因一直联系不到被告人郭某某,被害人王某3于2016年12月20日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7年1月6日15时许在泰安市泰山区宝龙广场附近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同日移交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将55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3。

律师观点:被告人郭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具有坦白情节、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兆武,中共党员,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与刑事风险防控,尤其擅长处理民刑交叉领域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