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兆武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8日 5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2月4日10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王庄镇王庄村委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庄村委东路口左转时,因未尽到充分观察义务,与由北向南被害人徐某(女,55岁,住某某市王庄镇阎屯村228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肇事,致两车损坏,徐某受伤。被害人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0日死亡。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其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硬膜外血肿,多发脑内血肿,枕骨骨折,头皮血肿,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委托其妻子李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在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外与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款。
律师观点: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刘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保险范围外已主动与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