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冲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4日 27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左某与被告韩某、刘某、某某财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被告韩某、刘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左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892.23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护理费7259元、营养费2250元、鉴定费800、共计28001.33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刘某、某某财保公司,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异议。
反诉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左长岭赔偿反诉原告刘某车辆损失40820元、鉴定费3600元,共计44420元;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左某承担。反诉被告左某辩称:反诉所主张的费用应以实际花费为准,因实际维修存在维修机构级别不同,所产生的费用各不相同,因此主张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财保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左某医疗费50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6067元等合计11367元。
二、被告韩某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左某医疗费229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540元、鉴定费240元等共计3407.58元。
三、驳回原告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左某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反诉原告刘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五、反诉被告左某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刘某车辆损失费27174元、鉴定费2520元等共计29694元。
六、驳回反诉原告刘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律师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弱势群体?开车的一定会赔偿骑电动车的吗?事实并不如此评判,根据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当车辆驾驶人正常通过红绿灯口且未超过规定时速时,如果能够证明电动车一方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等重大过错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时,电动车一方是需要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存在以下几个优势证据:其一,现有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行驶方向为绿灯,符合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二,我方有证人证明对方闯红灯;其三,鉴定结论认定对方车辆为机动车;其四,鉴定结论认定我方车辆未超速。
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进行以下推断: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方无责任;对方有责任。
但鉴于交通事故安全法中的“兜底条款”,即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很难证明己方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给了法院一个自由裁量的机会,回到一开始的问题,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谁是弱者?显然,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很无奈的做了一次弱者。
但经过本律师的一系列取证质证,并通过正常途径提出反诉后,本案最终按照三七划分责任并由电动车一方赔偿我方车辆损失而告终。
再次,薛律师提醒各位,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取证,法庭只认证据,法庭只讲证据事实,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