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冲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至2021年,原、被告签订《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承接的室内分布集成施工项目中的设备安装和辅助材料采购及安装,由被告支付劳务费。原告按约施工并验收合格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
A公司委托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薛冲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程劳务费178567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且已通过验收,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其不按约支付劳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未付工程劳务费明细表》,证实尚欠原告劳务费1785674元,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上述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B公司偿付原告A公司劳务费178567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0872元,减半收取104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