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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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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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衡阳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1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廖XX与被申请人衡阳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廖XX称,请求撤销衡阳仲裁委员会(2018)衡仲裁字第7号裁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仲裁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事实,且因案情错综复杂,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了专家论证,但仲裁庭未按照仲裁规则依法提起专家咨询会进行咨询。申请人于2018年1月提出仲裁申请,本案仲裁结果为2019年7月作出,审理时间已经违反了仲裁规则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在销售涉案房屋时存在虚假宣传、销售欺诈的行为,且被申请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和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售后返租方式,公然掩盖虚假宣传的事实,仲裁庭未查明该事实而作出了错误裁决,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15年12月27日前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但是至申请人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及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未通知申请人签收房屋及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此,本案逾期交房、办证是因被申请人未诚实履约的原因所导致的,并非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
衡阳XX公司称,仲裁程序符合法定程序,且审理期限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定情形,其撤销不具有法定理由,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衡仲裁字第7号裁决:一、驳回申请人廖XX的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25200元由申请人廖XX负担。
被申请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2份证据,证据一,仲裁庭组成通知书(2018)衡仲字第7号;证据二、延长仲裁期限申请表,拟证明仲裁庭的审理期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申请人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二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二能够达到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仲裁庭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未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提起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且仲裁的审理期限违反仲裁规则。本院认为,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提起专家咨询专业委员会并不是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必要程序,仲裁庭有权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提起专家咨询委员会。关于审理期限的问题。仲裁庭在审理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仲裁期限的申请并经相关人员批准,故仲裁庭在2019年7月作出仲裁裁决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事实,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申请人所称的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本案而言,廖XX主张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属于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可据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依法不作审查和认定。因此,对于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廖XX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廖XX负担。
男,本科学历,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致力于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与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4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