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周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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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与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宁波周磊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潘X为与被告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吴X归还原告借款51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3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周转需要,于2016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同时出具收条,载明借到原告10000元,借期至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10000元,借期至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10000元,于2016年10月10日前归还借款;被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31500元,于2016年10月18日前归还借款;上述三笔借款均约定若到期未还须支付借款总额2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前两笔借款,均由原告银行转账交付给被告,后一笔借款为现金交付。被告借款后未归还过借款。
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及收条一份、借条及收条各二份。
被告吴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吴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视为其放弃对本案进行抗辩及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本院对其相应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其已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还款期限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的违约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X借款51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被告吴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涉款项交付义务的,义务人可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0×××17,开户银行:宁波市XX。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周磊律师(联系电话:15867838160)毕业于温州医科大学,现在就业于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