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周磊律师
宁波周磊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8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宁波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袁XX与宁波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宁波周磊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XX与被告宁波XX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创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软件园食堂卡中的余额计999.50元,以及赔偿以上述金额为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始,原告与其所在的宁波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软件园服务中心)内的职工先后在被告处办理了软件园职工食堂充值卡,并充值就餐。直至2015年7月,被告在未通知软件园服务中心,亦未提前告知就餐职工的情况下,将其租赁经营的职工食堂关门停业,且未办理充值卡的回收手续,直接导致了原告无法正常消费就餐,原告多次通过软件园服务中心向被告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创新公司辩称,被告与软件园服务中心签订的《软件园职工食堂经营协议》属实,但被告已将食堂转包给了宁波XX公司实际经营,软件园服务中心也是知晓的。原告与被告并没有消费合同关系,被告也没有收取原告就餐费,所以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退款。另外,原告的就餐充值卡中到底有多少余额,无法确认。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与软件园服务中心签订的经营协议已然明确了该食堂的经营主体为被告。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该食堂充值就餐,已经与该食堂建立了实际消费合同关系,原告在软件园职工食堂充值就餐过程中,在无法就餐的情况下,要求退款的请求合法合理,被告作为租赁经营主体,理应承担退款责任。被告提出该食堂是由宁波XX公司在具体承包经营,是被告与该公司就食堂运作的内部约定,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包人宁波XX公司追偿。至于食堂卡中的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因原告提供的就餐充值卡系原件,且软件园区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明,原告作为消费者已经尽到举证义务,被告作为租赁经营主体,在食堂出现问题时应该做好就餐卡原始数据保留、清理工作,现充值卡中的数据无法读取,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金额予以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袁XX软件园食堂就餐卡中的余额999.50元,并赔偿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偿还的余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磊律师(联系电话:15867838160)毕业于温州医科大学,现在就业于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