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彭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在珠海相识,于××××年××月××日在云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婚生子陈某乙,现年2岁左右。婚后原告彭某和被告陈某甲、被告父母一起在珠海生活、居住,夫妻感情一般。
自结婚以来,陈某甲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整天游手好闲,喜欢赌博、打牌,也怠于寻找工作养家糊口,全靠向其父母伸手要钱过日子、生活。陈某甲每天回家很晚,原、被告双方缺乏夫妻间基本的交流和沟通。陈某甲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经常欺骗原告,说在外面干活找工作,实则在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陈某甲婚前受过刑事处罚亦从未告知彭某。原、被告双方已缺乏夫妻间的基本信任,感情确已破裂。
陈某乙出生后由彭某亲自抚养到一岁半,后一直由陈某甲的父母照料和看管,陈某乙随祖父母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另外,祖父母有抚养陈某乙的意愿,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陈某甲照顾孙子,故陈某乙的抚养权归陈某甲,暂由陈某甲父母抚养更为适宜。彭某若不直接抚养陈某乙,并不丧失对陈某乙的探视权,有权看望陈某乙,亦有权将陈某乙短暂接回共同生活,陈某甲及祖父母不得拒绝和阻碍,且应保证彭某每月探视陈某乙的次数不少于一次。
婚后,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不需要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陈某乙归被告抚养;3.原告拥有对婚生子陈某乙的探视权,允许原告每月探望陈某乙的次数不少于一次。
后法院迅速判决离婚,且支持了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2、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其起诉离婚的案件,原、被告户籍均非珠海,被告因在外地服刑,双方无法回原户籍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无法协议离婚;原告经常居住地在珠海,故本律师审核其相关材料后,准确判断可以珠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起诉达到离婚的目的。本律师从感情确已破裂的角度发表了代理意见,并运用专业技巧和多年的办案经验,达到了原告“速离”的目的和要求。
3、离婚是人生的重要选择,离婚应慎重。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方式办理流程完全不一样。当前因很多人离开了原户籍地在外地工作、生活,感情破裂之时,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另寻幸福,诉讼离婚是一种经济、理智的选择。诉讼离婚的关键是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建议:当事人应先找律师进行一次详细的离婚咨询,并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才可高效地获得自己想要的结果。
孟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