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孟阳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5日 10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审法院在审理程某诉李X志、李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李X志、李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该案合同的签订主体、合同的签订地均在澳门××行政区,故纠纷应由澳门××行政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二、李奇志、李波涛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三、本案不具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综上,李X志、李某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澳门××行政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虽结果裁定驳回上诉,但本人作为李某的代理律师,从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诉讼技巧方面提出了: “本案争议标的是因委托投资理财产生的相关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因借贷行为产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的中的“给付货币”应限定在“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范围内,具体应指争议双方在履行《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指程招菊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委托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一方为程招菊,而接收货币的一方为申博慧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申博公司)。故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申博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申博公司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澳门。”的法律观点。
3、民事案件中,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虽有雷同之处,但属于两类不同的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本案中涉及专业的法律判断,当事人被起诉时应咨询专业律师后,积极应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全面了解案情、证据后,将从不同角度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