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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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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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并胜诉

发布者:孟阳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5日 1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王X于2015年9月1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贷款人民币60000元,由人保公司承保该笔贷款,并于2015年8月27日与王X成立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王X作为投保人,每月按时向人保公司缴纳保费;王X逾期还款超过80天,人保公司作为保险人赔偿光大银行后,王X需向人保公司归还全部赔偿款项、未付保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光大银行于2015年9月1日将60000元贷款发放给王X,王X仅偿还贷款本息11105.98元、向人保公司支付保费5002.02元后,自2016年3月开始不偿还贷款、不支付保费。期间,人保公司多次催告,但王X均以各种原因推诿、拖欠贷款、保费。人保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代王佳向光大银行偿还(赔偿)贷款本息人民币51928.59元;截止至2016年6月24日,王X拖欠人保公司保费人民币3140.16元;截止至2016年11月21日,王佳应向人保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633.50元。人保公司认为王X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违双方合约精神,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人保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后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

2、本律师作为原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仔细审核了各合同原件、违约金计算方式,并从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等方面为保险公司进行详尽分析。经本律师介入后本案原告获得胜诉,生效后本案迅速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

3、诚信原则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书面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一方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委托律师积极维权,能高效、专业地实现债权回收。

孟阳律师,毕业于湖南知名学府法学本科。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珠海市律师协会公共与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破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