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故意伤害案成功辩护获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4 年 6 月 30 日晚上 8 时许,被告人覃某义与被害人即其岳父龚某平因生活琐事在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枝埔经济合作社门前路段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推拉。过程中,覃某义挥拳打中龚某平的面部,致龚某平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龚某平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覃某义抓获。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提交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义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
【办案经过及办案结果】
详细阅卷后会见了被告人覃某义,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和覃某义家庭情况和生活状态,充分帮助被告人分析利弊,并沟通辩护意见。庭审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覃某义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覃某义是初犯、偶犯。
二、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因被害人阻止被告人带走自己的孩子,在双方互相推搡的过程中而受伤,不能全将责任追究于被告人。
从案卷材料可以看出,案件起因是家庭内部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被害人龚某平(岳父)及岳母不让被告人带走自己的儿子去看医生是导火索。被告人岳父岳母先推搡被告人【详见证人王某鹏、王某娥(被告人岳母)证言】,被告人以一对二在激情之下,被告人伤到了龚某平。在龚某平受伤的同时,公安机关知道被告人自己也有受伤【详见诉讼证据卷P19】,只是被告人考虑家庭稳定因素不追究其岳父岳母的责任。
二、本案有别于其他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纠纷而引起,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他故意伤害的案件。
三、案发后,被告人一直愿意赔偿被害人,但被害人提出的赔偿金额一百万,被告人实在无能为力。
四、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五、被告人在中山市有稳定的工作,平时平时一向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终,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因家庭内部纠纷而引发,社会危害性小于其他故意伤害案”的意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某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刑事案件。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如果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及公诉阶段介入,妥善帮被告人与被害人协调的话,是有可能达到更好的案件结果的。但,因各方沟通不良,错过了最佳的和解时间,案件走到审判阶段。虽然被告人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但经过辩护人努力,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更轻的处罚,达到了成功辩护的效果。最终,受援人覃某义及家属对案件结果很满意。
李桂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