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7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要情况】
2023年2月21日11时40分许,卢某某驾驶粤T0**GZ号小型轿车由兴宁路往金*酒店方向行驶至上述地点与前面同方向由崔**驾驶的粤RST***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崔**受伤及崔**的手机及眼镜损坏。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认定:卢**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无责任。
原告崔**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于当日2023年2月21日到中山市**海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休息三月余。
原告曾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方案,保险公司给予9.9万元的调解方案,但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了第三方进行了临床伤残鉴定。经过双方庭审质证,最终法院对本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本案没有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13.8万余元。
【律师办理过程、建议】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因赔偿项目较多,赔偿标准根据时间的推移又有所不同,根据受伤人员的家庭构成、工资损失等实际情况又有不同,在赔偿标准的把握上需要有较专业的人士来权衡。 在与对方调解的过程中,建议一定要有专业律师参与,避免因不公平的调解结果而给自己带来较大利益损失。本案就是,在与保险公司调解时,保险公司单方根据自身的理赔制度,只能给到9.9万元的理赔金额。但,经诉讼过程后,最终人民法院裁决了13.8万元的赔偿金额。理赔差额还是较大的!!如果当初就直接调解了,当事人的赔偿就会少领了3万元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