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4日 8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情况】
2022年8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屹从小榄镇打车来到三乡镇乌石村XXX中学,二人翻墙进到该校学后楼三楼两办公室及高三几个班课室进行盗窃,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悦、王某诗、吴某莹等人的手机6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60元)及现金人民币2866元。
同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小榄镇绩东一德原中路某巷某号401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手机19部、现金人民币1286元。犯罪嫌疑人刘某屹在我市沙溪镇蓬头村XX百货后一出租屋104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手机5部、现金人民币1000元。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屹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悦、王某诗、吴某莹等人被盗的手机及现金已全部发还。
【办案过程及律师点评】
经过会见嫌疑人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和刘某屹的学习和生活状态。辩护律师成功向公安局申请对刘某屹取保,并最终获得取保侯审。案件后被移送到检察院,完整了解刘某屹的现有状况及认罪悔罪表现后。辩护律师为嫌疑人刘某屹向检察院提供如下意见:
一、刘某屹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包括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使快速掌握共同犯罪人员的准确信息并将同伙及时抓获。
二、本案所涉及赃物价值不算太高。所得财物已主动退还给受害人,犯罪行为最终没有产生实际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
三、犯罪嫌疑人刘某屹家庭经济上非常困难,其也是利用暑假到中山打暑期工挣钱。因没有回湖南老家的路费,经同伙人的唆使而一时贪婪而陷入歧途。在犯罪行为中起较次要的作用。
四、经过公安人员的劝导及律师的普法,其自身早已经非常后悔。也已经认识到其盗窃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其被取保后回到学校的这段时间,其更加珍惜学习的机会,从思想及行动上都有了更高的追求,在学校的表现也更好了,成绩大有提升。其用实际行动,来做一个有价值的人。
五、刘某屹本次是初犯,又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刘某屹已经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已经从行动上改变自己,在学习及生活上让自己成为一个积极努力且有价值的人。建议对刘某屹采取酌定不起诉。
经过与检察院几次沟通,最终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