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1日 9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要情况】
原告冉某受王某邀请共同完成中山市**6区9幢57卡的给排水工程。2021年6月15日上午8时40分,冉某在该工地拿着水管爬上架子放好,从架子上下来时,架子的只脚陷下去导致失去平衡导致从架子上摔下而受伤。事发后,冉某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治疗。经中山市中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徐某负责的中山市南区某某工程部承接了工程,再由冉某及其他共3人来施工。徐某对外是工程部的实际负责人,分配并监督管理工程部所有人员、管理工程部所有档案,并负责工资的发放。冉某受伤后,各方就赔偿产生分歧,冉某随向法院起诉王某、徐某及工程部,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等。
案件审理阶段,经律师调查发现,所涉案的物业由徐某冰所有。又追回了徐某冰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审理判决,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冉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偏低,并且其他被告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也不服,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由王某、徐某、徐某冰共同向冉某赔偿其70%的损失。
【律师点评】
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还增加了一个关于冉某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的行政诉讼案件,最终法院认定冉某与工程部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在办理的过程中,律师的调查起到重要作用,适当的时间追回了被告徐某冰,让所有应承担责任的被告均参与诉讼并承担责任。冉某还在继续治疗,还将产生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本案经一审(判决由一方赔偿)、二审(改为由三方共同赔偿),最终落实了所有赔偿责任方。本案一审二审的庭审争议都很激烈,各方律师各执不同意见,最终二审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律师也做到了尽心履行律师职责。为冉某以后的第二次赔偿的起诉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使得以后的第二次起诉时,案件的法律关系更清晰明了。
【建议或意见】
本案件所涉及金额不大,但法律关系复杂!有庭审前的律师调查,有庭审中的激烈辩论。遇到类似的纠纷,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分析所有案情,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代理出庭。可以有效保障全部权益,做到不遗漏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