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英律师
李桂英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中山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5900083029

服务地区:重庆、广东、四川

咨询我
09:00-22:30

民间借贷追回本金67262及相应利息

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474人看过 举报

2023-02-09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情况】

2022 年 3 月,陈某某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林某某借款 10 万元,林某分别于2022 年 3 月 28 日、4 月 2 日向陈某通过银行转账 6 万元、4 万元。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 2%计算。借款期限 林某某多次催收无果,故提法院诉讼, 主张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自己并非涉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借款使用人应为案外人李某(真名好像是李某某)。2022年328日, 李某意欲向陈某某借款 6 万元,但被拒绝。为此,经双方量后找李某林、林某某借款。被告并不清楚具体的借款详情,借款时李某、李某林、林某某添三人商量后达成的协议。同日下午林某某向陈某银行账户转账 6 万元, 陈某在收到款项后按李某、李某林的指示向李某林支付利息 5500 元,并于3月29 按李某的指示向罗某远支付货款 50320 元。 2022 年4月2,林某某再次向陈某银行转账 4 万元,经询问李某, 李某告共借款 10 万元, 后在李某、李某林的指示又向李某林支付利 3500元在李某的指示下向罗某远支付 36000 元、1800 元。 陈某某与林某某互不认识, 陈某某也没有就涉案款项向林某某出过口头或书面承诺。涉案款项是李某使用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交易,因陈某某与李某系好朋友关系,陈某某基于信任,才默认李某使用其银行账户。 林某某、李某林均清楚李某才是真正的债务 现李某处于失联状态,林某某为挽回损失, 捏造陈某某是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与事实不符。

经过庭审,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某某偿还借本金67262元及支付利息(以67262元为本金, 自2022年74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

【律师点评】

林某某为证明其向陈某某借借款的事实,提交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庭审中, 陈某某确认收到案涉款项,但其抗辩认为实际借款人应为案外人李某。陈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抗辩涉借款人为李某仅为口头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 其次, 陈某某确认已经收到案涉款项,至于其如何支配款项属其个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对于其认为是受案外人李某的指示向李某林等转账,但未能举证证明;最后,从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反映, 林某某支付涉案款项后,由李某林向陈某某确认是否收到款项, 陈某某对此没有提起异议。 且李某林催收涉案借款或利息时,陈某某非但未提出异议, 还向李某林支付相应款项。事后,当林某某询问陈某某何时清偿借款时, 陈某某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予以回复。

【律师建议】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几笔款项的支付/返还。原告认为支付的是利息,被告认为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应认定为是返还的本金。在庭审过程中,就这个争议焦点,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说理,最终争取到法院认定双方的利息约定。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现在法院的审查是非常细致非常严格的,在庭审前建议多听律师的指导思路。

个人简介:李桂英律师,执业十二年,中山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律师,现任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务部主任、刑事主办律师。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1442020********55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