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情况】
2022 年 3 月,陈某某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林某某借款 10 万元,林某分别于2022 年 3 月 28 日、4 月 2 日向陈某通过银行转账 6 万元、4 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 2%计算。借款期限届满, 林某某多次催收无果,故提法院诉讼, 主张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自己并非涉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借款人及使用人应为案外人李某(真名好像是李某某)。2022年3月28日, 李某意欲向陈某某借款 6 万元,但被拒绝。为此,经双方商量后找李某林、林某某借款。被告并不清楚具体的借款详情,借款时李某、李某林、林某某添三人商量后达成的协议。同日下午,林某某向陈某银行账户转账 6 万元, 陈某在收到款项后按李某、李某林的指示向李某林支付利息 5500 元,并于3月29 日按李某的指示向罗某远支付货款 50320 元。 2022 年4月2日,林某某再次向陈某银行转账 4 万元,经询问李某, 李某告知共借款 10 万元, 后在李某、李某林的指示又向李某林支付利息 3500元,在李某的指示下向罗某远支付 36000 元、1800 元。以上, 陈某某与林某某互不认识, 陈某某也没有就涉案款项向林某某作出过口头或书面承诺。涉案款项是李某使用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交易,因陈某某与李某系好朋友关系,陈某某基于信任,才默认李某使用其银行账户。 林某某、李某林均清楚李某才是真正的债务人, 现李某处于失联状态,林某某为挽回损失, 捏造陈某某是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与事实不符。
经过庭审,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7262元及支付利息(以67262元为本金, 自2022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
【律师点评】
林某某为证明其向陈某某出借借款的事实,提交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庭审中, 陈某某确认收到案涉款项,但其抗辩认为实际借款人应为案外人李某。陈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其抗辩涉案借款人为李某仅为口头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 陈某某确认已经收到案涉款项,至于其如何支配款项属其个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对于其认为是受案外人李某的指示向李某林等转账,但未能举证证明;最后,从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反映, 林某某支付涉案款项后,由李某林向陈某某确认是否收到款项, 陈某某对此没有提起异议。 且李某林催收涉案借款或利息时,陈某某非但未提出异议, 还向李某林支付相应款项。事后,当林某某询问陈某某何时清偿借款时, 陈某某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予以回复。
【律师建议】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几笔款项的支付/返还。原告认为支付的是利息,被告认为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应认定为是返还的本金。在庭审过程中,就这个争议焦点,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说理,最终争取到法院认定双方的利息约定。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现在法院的审查是非常细致非常严格的,在庭审前建议多听律师的指导思路。
李桂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