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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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公司与**照明电器公司、***尼照明有限公司、何**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4日 285人看过 举报

2021-08-24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公司、***XX公司、何**连带向*久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416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6053元(逾期利息以34165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15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4000元由XX公司、***XX公司、何**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XX公司于2015年至2016年向*久公司采购光源驱动等货物。2016年8月26日,XX公司与*久公司对账,确认拖欠*久公司货款共计515933元,后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8年8月18日,*久公司与XX公司重新对帐,并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XX公司欠货款371651元,其中无法承兑的支票302066元,未收货款69585元。双方约定,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每月支付2万元,2019年9月起每月支付3万元,转款时间为每月30日前。若XX公司不能按时足额支付,需承担未付货款的利息。利息按上述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约定*久公司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XX公司承担。何**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XX公司作为XX公司的关联企业,应共同承担债务。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XX公司、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XX公司支付货款3416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165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进行计算);

【律师点评及意见】

买卖合同纠纷看似简单,但其实双方交易过程非常重要。平时没有注重保留交货凭证的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对帐或结算提醒,并保留双方对帐的相关依据。以备催款不成时进行诉讼使用。本案,对双方多次对帐的依据保存得当,是制胜关键。


个人简介:李桂英律师,执业十二年,中山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律师,现任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务部主任、刑事主办律师。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1442020********55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