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4日 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
中山**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与被告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合共3626.07元;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053.21元;3.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92.1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
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山**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涂**支付2020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626.07元;
二、原告中山**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涂**支付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053.21元;
三、原告中山**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92.17元;
四、驳回原告中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抓住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一、*华公司是否拖欠涂**2020年1-3月的工资差额;二、*华公司是否应向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三、涂**能否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