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某诉被告范某银、范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4月20日23时50分许,范某银醉酒(经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9mg/100ml)驾驶粤X*****号小型轿车,沿顺德区**方向行驶至正荣府对开路段时,与行人沈某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粤X*****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即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共计46天。出院诊断为开放性股骨下端骨折(右)、腓骨干骨折(右)、耻骨骨折(右耻骨上下支骨折)、头皮裂伤、脑震荡、中度贫血(失血性);住院期间陪人天数为46天;医嘱出院休息90天。上述住院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51679.8元,其中50492.11元由范某垫付。沈某出院后,于2019年6月28日及2019年9月3日进行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956元。2019年9月24日,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受佛山市顺德区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作出粤纬司鉴所[2019]司鉴(活)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沈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15000元。为此,沈某支出鉴定费2700元。
另查明,范某银驾驶的粤X*****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范某,该车在平安佛山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时,范某乘坐在粤X*****号小型轿车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174469.15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0日23时50分,被告范某银醉酒驾驶被告范某所有的粤X*****号小型轿车,沿顺德区乐从乐中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正荣府对开路段时,与原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范某、平安佛山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佛山市顺德区调解委员会共同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沈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沈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44586.6元。
三、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自己的点评】
接案时详细了解了伤者、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四方的各层法律关系。给予委托方即本案车主适当的处理建议:暂停垫付医疗费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较顺畅地判决合理的理赔款项,使得伤者得到维权的同时车主也没有继续产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