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3日 9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某甲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原告袁某的委托,代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5月19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同年7月23日生育了儿子袁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长期回娘家居住,加之对小孩生活不予照顾,对共同生活的婆婆态度恶劣,导致夫妻之间感情更加恶化。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该院于2014年10月30日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经过7个多月时间的考虑和调整,原告对自己的感情考虑清楚,对自己的婚姻关系已经无法妥协下去,遂依法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有较好的收入,同时儿子生活少不了父亲的角色,从有利于小孩的身心角度考虑,儿子应在原告处生活。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袁某乙由原告抚养。
本次起诉是原告的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因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良好,还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状况,最终法院不准予离婚。在本次起诉后,被告理智了很多,经过长达6个月以上的纠葛,被告也认为双方确实感情破裂了。在庭审中,经过法官的劝说,双方对共有财产的价值也达成了共识,对小孩的抚养权争夺激烈。庭审结束后,原告也想通了一些事情,愿意放弃小孩的抚养权,与被告平静终结了婚姻。
关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被告均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粤T×××××小汽车一辆。诉讼中,双方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粤T×××××小汽车自愿达成如下意见:粤T×××××小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前补偿被告4万元。该意见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袁某甲与被告欧某离婚;
二、婚生子袁某乙由被告欧某抚养,原告袁某甲自2015年9月起每月向被告欧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袁某乙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粤T×××××小汽车归原告袁某甲所有,原告袁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前支付4万元给被告欧某作为补偿;
四、驳回原告袁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本案结案。 原告对结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