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2日 8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雇主郭生与罗生的雇佣关系双方没有异议。但有两个重要焦点:一、罗生是否系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二、郭生是否应对罗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本律师代理郭生出庭应诉并对本案的审理过程做了很多的工作。比如:申请调取本案死者的死亡原因的交通事故的案件材料,申请追加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为被告等。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进行了详细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分析。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1、死者雇员罗生是基于自由意志下班后参与聚餐并饮酒,聚餐后返回途中受伤与其所受雇佣关系无关,雇主郭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理据不足;2、郭生与罗生等下班后聚餐的活动纯属个人事务,不属法律、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群众性活动的范围,郭生也不是聚餐场所或事故发生地的管理人,对罗生并不负有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到此,本案完满结束,并获得当事人感谢。